恩施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不予赔付的15种情形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政办法【2013】6号)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所发生的住院自负医疗费用,大病保险金不予补偿,并公告如下:
  1 .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因斗殴致伤、酗酒、吸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他伤)、刑事犯罪、戒烟、戒毒、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以及其他涉及第三方责任人的医疗费用。
  2.各种非功能性整形、矫形与美容、不孕不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公共卫生项目负担和国家、省已有补助政策的疾病救治费用;医药费用中已经由医疗机构减免的部分;医疗事故或经鉴定属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医疗费用;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3.未经医保(农合)部门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4.生育、计划生育及因工(公)负伤类的医疗;
  5.享受新农合定额补助的住院分娩(含剖宫产)当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
  6.与治疗当次疾病无关的药品、检查、耗材等费用。
  7.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超过社会医疗保险限量限价规定;
  8.PET-CT、各类胶囊镜检查等新型昂贵的特殊检查费用暂不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9.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
  10.超过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对社会医疗保险标准收费价格的医药费用;
  11.对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
  12.超出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规定发生的床位费。
  13.使用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范围以外的药品;
  14.普通门诊费用、零售药店购药费用;
  15.非医疗机构发生的药品、耗材等费用。
  此《公告》内容在没有相关法规废除此规定前有效。
  特此公告


州医改办
州人社局
州农合办
中国人寿恩施分公司
二0一三年十月一日